成功案例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被判免予处罚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被判免予处罚
【案情简介】
此案有大量的媒体报道,其中《新法制报》描述的案情如下:2017年2月9日,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吉州区通过龙汇网站进行二元期权交易,且交易量巨大,日充值量在100万元左右。出于职业敏感,民警分析这极有可能是一个组织赌博的网络。吉州公安立即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展开侦查。经查,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坤、王某杰等便开始架设龙汇二元期权网站,并通过发展代理、设立佣金制度,大规模开展现场宣讲会传播二元期权交易,快速发展会员,疯狂攫取资金。该网站注册会员(玩家)超过10万人,涉及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广东等20余个省市,272个地市,网站充值量超过6亿元人民币。经过5个月的耐心侦查,2017年7月5日,吉州公安分局调集100余名警力在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广东等地同时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49名,其中刑事拘留45名。
2019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分批起诉的几个案件进行审理。其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在网站进行赌博,并通过发展会员投注成为银级经纪人,至案发,姜某共发展会员近300人,获取佣金等非法收入共计10万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简介】
李海军律师自1995年开始执业,执业时间已有20多年,系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办人之一,吉安市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青原区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全球移民律师会员、国内某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指定办案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大量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每年办案数量在吉安地区律师界名列前茅,中国裁判文书网、汇法网、无讼网上传的案件显示李海军律师是吉安地区办案最多的律师之一。李海军律师办案细致严谨,精通业务知识,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脉资源,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均对其评价良好。业务范围:刑事案件、民商案件、行政案件、法律顾问、法律讲座等。
【办案过程】
受理此案后,李海军律师觉得此案专业性非常强,案情复杂。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先后数次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分析一审案卷材料,查找了相关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认真准备辩护词,主要观点: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认定龙汇网站经营二元期权的行为为开设赌场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即便龙汇网站属于网络的赌场,那么被告人姜某对此也不是明知的,不明知龙汇网站的交易行为为赌博行为,所以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因为全国大量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等官方媒体及国际知名人士罗杰斯等人不停的为龙汇网站进行正面的宣传和鼓动,被告人姜某等普通群众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判断这种行为是不是非法行为。被告人姜某并非网站经营者或投资人,与龙汇网站的股东经营者、投资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彼此并没有共同的犯意,如果说龙汇网站经营者构成犯罪,被告人姜某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姜某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为龙汇网站进行正面宣传的官方媒体相关人员及国际知名人士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等人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假设龙汇网站的这种交易模式属于赌博,那么被告人姜某他们也只是一种参赌的行为,应当以赌博行为来认定,而不是以开设赌场来认定,被告人姜某并不是以赌博为业,所以也不构成赌博罪,只能是认定参与赌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被告人姜某有从犯、坦白和积极退赃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对其予以免于处罚。
【裁判结果】
2019年5月17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姜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鉴于姜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体会】
此案犯罪嫌疑人49名,其中刑事拘留45名,犯罪嫌疑人众多,涉及“二元期权”及网络等众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律师应当知识渊博,认真研读案件材料。此案承办法官,花费大量心血,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姜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也是认真负责地严格依法裁判,而不是完全照搬检察机关的意见。姜某表示要到吉安来感谢李海军律师,但是李海军律师婉言谢绝。作为律师,只要自己尽其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当事人点赞也是一种收获。法院没有照搬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采纳辩护人所主张的罪名,那是很少见的。法官这种公平公正、认真钻研专业知识的精神令人钦佩,当然,律师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是协助法官正确判案的催化剂,最好最有效的辩护就是提出专业的意见,有理有据地辩护。
【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一、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
(一)、认定龙汇网站经营二元期权的行为为开设赌场行为,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国家法律规定对此类交易模式并未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代理二元期权属于赌博行为。此类交易模式在国外是合法的,在我国也无明文规定是违法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种交易模式到底是不是赌博,有待国家层面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另外,涉案的第一批案件已经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还要等待中级法院对此进行一个先行的判决和认定。
(二)即便龙汇网站属于网络的赌场,那么被告人姜某对此也不是明知的,不明知龙汇网站的交易行为为赌博行为,所以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因为全国大量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等官方媒体及国际知名人士罗杰斯等人不停的为龙汇网站进行正面的宣传和鼓动,被告人姜某等普通群众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判断这种行为是不是非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姜某不明知是赌博网站,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
(三)另外被告人姜某等人在网站上注册会员,发展会员提取佣金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中介行为,和网络赌博代理行为是不能等同的。
(四)被告人姜某并非网站经营者或投资人,与龙汇网站的股东经营者、投资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彼此并没有共同的犯意,如果说龙汇网站经营者构成犯罪,被告人姜某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姜某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
(五)为龙汇网站进行正面宣传的官方媒体相关人员及国际知名人士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等人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为龙汇网站进行正面宣传的官方媒体相关人员及国际知名人士更加是构成了犯罪,因为他们的危害性是远远大于被告人姜某的,被告人姜某等人正是基于这些官方媒体和国际知名人士的宣传鼓动才信任龙汇网站,认为该网站的交易模式是正常合法的。对于这些进行大肆正面宣传鼓动的官方媒体和国际知名人士不予处罚,而对被告人等网站注册会员进行处罚,是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
三、假设龙汇网站的这种交易模式属于赌博,那么被告人姜某他们也只是一种参赌的行为,应当以赌博行为来认定,而不是以开设赌场来认定,被告人姜某并不是以赌博为业,所以也不构成赌博罪,只能是认定参与赌博进行行政处罚。
四、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也不属于情节严重
如前所述,被告人姜某等人是看到全国大量官方电视台及国际知名投资大师的宣传才注册龙汇网站会员,当时一直认为网站的交易模式是国家允许的,所以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情节,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被告人姜某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免于处罚
首先,被告人姜某不是网站经营者和投资人,只是网站会员。
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只是起辅助、次要作用,明显是从犯。
其次,被告人姜某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情节。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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