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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吉安高速四死十二伤交通事故案

作者:李海军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1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大广高速2876KM+303M处时,车辆別撞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便往左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即由被害人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之后两挂车又相撞,造成四人死亡,十四人受伤,三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斤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五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其指控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本、身份证、客车事故伤员信息表、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前科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査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海东方医院吉安医院病情证明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GPS记录、卡口照片、协议等证据。
【办案过程】
李海军律师代理此案期间,多次前往吉安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王某,并到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复印查阅案卷材料,多次前往吉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递交相关诉讼材料。李海军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的王某的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表了专业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此过程中,王某家属坚持东北老家带了几袋五常有机大米和山珍送给李海军律师,李海军律师对当事人家属的认可和支持表示欣慰。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造成四人死亡、十四人受伤、三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无力赔偿,按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刑3-7年,现在判刑四年,且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人及家属对结果还比较满意。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称以其护人的意见为准,对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准。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法庭应考處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传唤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的单位賠偿了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及被告人取得了谅解;3.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且单位改装车辆有过错,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有关联性;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5、其母亲患癌症,家庭困难,请法庭酌情考虑。提供村委会证明、户口簿、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告人住院病历、被告人母亲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家庭难。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称认为:1.肇事车辆所有人是中汽信通公司且被告人为执行眼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常驾驶的车辆不能证明为其所有;该车辆的损失系其自行委托评估,并非交警部门委托且诸被告人都未参与,无法确认损失金额;常某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累及清单,不足以证明维修的实际费用;常某驾驶的车辆及所载货物发生的转运费,均未提供正式发票;车辆所载货物不足以证明归常某所有及该损失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常某的误工费无证据证明且也无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本案只赔偿直接损失,不予赔偿问接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评估系单方委托评估且无修理费发票佐证,对该损失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系单方委托,故常某自拒;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非正式发票且收款人为个人未出庭作证,加盖印章的科达公司是常某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证据7中的损失未经过评估且凌达公司与常某也是利害关系人,常某未支付损失,无证据证明其有权主张损害赔像;对证据8-1无异议对孙某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孙某实际住院天数为2天,故误工费应计算2天,其对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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