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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事答辩状

作者:李海军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2014-06-05 00:31来源:江西吉安交通网 江西吉安市违章查询网 吉安市交通肇事律师网作者:吉安市交通事故律师 吉安市律师 吉安市车祸 吉安市交通律师网址://lihaijunlawer.findlaw.cn/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
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包括答辩人的保险赔偿款),在法律限度内极大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发生合同之债,更无侵权之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主张的债务。必须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随意主张债务。
二、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看,根本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载明了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为答辩人垫付,根本不能证明是为答辩人垫付100万元,也不能证明是部分垫付,还是全部垫付,其100万元实质还是为被答辩人自己垫付或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
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证据,有的写“宾馆‘3.27’交通事故预付款”,有的写“北湖宾馆‘3.27’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款”,财政局的通知单载明是“市北湖宾馆处理交通事故”,安监局的所谓证明,也没有载明这100万元是为被答辩人自己垫付?还是为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还是为某某政府垫付?还是为受害人垫付?还是为其他人垫付?
三、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省调查组认定吉安某旅行社有重大过错责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或者是为吉安某旅行社垫付,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
1、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被省调查组认定没有投保旅行社强制保险,应承担违法责任。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调查组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下属吉安某旅行社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
江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沪昆高速“3.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认定此次事故中的旅客,均由吉安某旅行社安排、组织旅行全部过程,该旅行社直属吉安某宾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吉安某旅行社投保强制性保险,此次事故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高达200万以上,加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伤亡旅客本来依法可以得到旅行社200万以上的赔偿。可是省调查组严厉指出,吉安某旅行社没有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强制性保险,导致旅客得不到相应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赔偿款,因此吉安某旅行社应该承担违法责任。
事故发生时,国家关于旅行社管理的有效法规是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20019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写到市政府责令其付款,为何有关部门非得“责” 令呢?为何非得责令被答辩人付款而不是责令众多财力雄厚的单位呢?为何不用政府财政垫付呢?为何不要答辩人所在的吉安市有关部门垫付呢?这一切的不合常理,不合逻辑,正好说明被答辩人是为自己垫付或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
四、答辩人从未知道也从未同意由被答辩人为自己垫付100万元,也从未知道、从未同意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为自己垫付100万元,更未在任何一份文书上签字认可。至于工作组的决议,答辩人并未知情,不清楚决议的真正含义,更未签字同意,即便有决议,也没有载明是由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垫付100万元。如果决议的意思是由政府承担垫付款项,或由吉安某旅行社及北湖宾馆负担赔偿款,答辩人当然赞成。
五、交通事故的赔偿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纠纷,其标准和处理程序,均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可以协调,但是不能裁判,因此,即便工作小组有决议,也是一种临时处理的建议性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因此,行政机关不可能强制答辩人赔偿多少金额,也无权强制认定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为答辩人垫付。
六、被答辩人的100万元不是为了避免答辩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七、被答辩人负担的100万元,受益人是其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受害人,答辩人不存在受益,没有不当得利。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受益及受益金额。另外,如前所述,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应该赔足了,况且按照省调查组的认定及法律规定,吉安某旅行社及北湖宾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受害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赔足,也是通过法院裁判。没有经过司法裁判认定受害人的法定赔偿标准,就不能认定答辩人没有赔足。如果超过法定标准赔偿受害人,那是被答辩人或政府的事情,答辩人没有不当得利。
八、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是某某政府责令其付款,如果被答辩人认为100万不该出,应该向某某政府或省工作小组或吉安某旅行社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据也不充分,主张的事实不清,应该驳回。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如果一审法院强行判决答辩人给付被答辩人100万元,答辩人必将穷尽一切方式申诉,答辩人相信一审法院能够严格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W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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